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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
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、西咸新区、韩城市财政局,省级各单位:
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,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,根据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<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规定>的通知》(财会〔2018〕10 号)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,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将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继续教育对象
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(以下简称单位)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(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)。
二、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
(一)2021 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。
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。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,共计 25 个科目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《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》(以下简称《科目明细表》)中选择学习。省财政厅遴选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《科目明细表》的基础上, 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目,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(二)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。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。其中,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分。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,视同取得30学分。
三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
(一)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,不断更新专业知识,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。各单位应当鼓励、 支持、监督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,*学习时间,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。
(二)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、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,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、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。
(三)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,将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、*会计工作者评选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,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。
(四)各市(区)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,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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